青岛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作者: 时间:2017-06-08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山东省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及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鲁学助[2017]7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中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原则与标准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学生本人自愿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我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困难和特殊困难两类,两类困难生总数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5%,具体类型、具体人数及比例由学院根据本学院学生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国家扶贫开发系统中建档立卡家庭的学生;

(二)学生身体残疾或者身染重病需长期治疗;

(三)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遭遇突发性事件;

(四)父母出现患病、失去劳动能力等情况,致使学生失去经济来源;

(五)孤儿,特困、低保、优抚家庭子女,单亲家庭子女;

(六)其他正当原因造成学生家庭经济困难。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二)购买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高档娱乐用品、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

(三)经常进入网吧、酒吧、KTV等场所消费;

(四)恶意拖欠学费;

(五)有其他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第三章 领导与组织

第七条 建立健全四级资助工作认定机制,理清岗位职责,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三)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书记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代表等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四)以班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学生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中的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5%。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班级(专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的完成认定工作。

(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全面、认真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开学之前,随录取通知书向新生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次学年再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不再提交《调查表》。

(二)每学年开学时,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要组织学生登录《山东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信息系统》,填写个人经济情况,进行自我评定。

(三)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调查表》及自我评定情况,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在《认定信息系统》中认真进行民主评议,确定各类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应着重考虑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四)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要认真审核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类型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如师生有异议,可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提出质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审核各学院审核通过的经济困难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审批结果,组织各学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建立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第五章 管理与教育

第九条 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 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及时调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同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中做出相应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文件《青岛科技大学国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青科大字[2008]177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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