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毕业生的教育和管理,增强毕业生的自律意识,促使毕业生文明、安全离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青岛科技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等规章制度,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我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 毕业生教育管理工作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大学生进行培养教育的重要环节。全校各部门要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增强服务意识,制定相应措施,共同加强毕业生的教育和管理,防止违纪事件发生。
第四条 院(系)、部党政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导师要明确就业政策,增强服务意识和技能,深入毕业生中间,关心毕业生的学习、生活及就业等方面的问题,及时帮助毕业生解决实际困难,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
第五条 院(系)、部应及时召开毕业生工作会议和全体毕业生会议,传达就业政策及学校有关毕业生文明离校的规定,加强对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加强就业指导,倡导热爱母校的良好风气。同时应从毕业生的实际出发,以班级或年级为单位组织开展充实的、丰富多彩的文明、高雅、积极向上的纪念与回顾活动,活跃毕业生的业余生活,保证毕业生文明、健康、愉快地离校。
第六条 毕业生中的干部、党员要自觉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身体力行,顾全大局,与全体毕业生一道积极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有益于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课外文化活动,倡导和力行文明健康的离校方式。
第七条 院(系)、部在毕业生离校前一个月应安排好值班,以便于及时处理毕业生中发生的问题。要组织由学生党员、干部组成的院级文明督导队,积极配合学校的文明督导大队对学生的行为进行规范,对本院(系)、部的毕业生文明离校进行引导和督导。
第八条 学校公安保卫部门要加强门卫管理,加强校园治安执法力度,严禁校外人员借毕业生离校之机到校园行窃、滋事,制止毕业生的各种不文明行为,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
第九条 毕业生在毕业派遣前不得擅自离校。因单位面试、参加人才交流会、双选会、公务员等考试需离校的,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对于擅自离校或经允许离校而逾期未返校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为了严肃校纪,树立良好校风,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杜绝毕业生在离校期间的各种不文明行为和违纪行为。对毕业生当中出现的违纪行为,特别是对破坏公物和公共秩序、酒后滋事、在公共场所乱烧、乱摔、乱砸瓶物等违纪行为,按照校纪校规相应条款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毕业生离校前须按时办理清缴学费、归还贷款等手续,不得弄虚作假、无理拖欠。
第十二条 对当年“优秀毕业生”受到处分的,学校在处分的同时将发文撤消其所获荣誉称号;有校内无息贷款者,取消其减免贷款资格。所受处分归入学生档案,档案已发的,寄往用人单位。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其档案退回家庭所在地;触犯刑律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对于已拿到毕业证和学位证但尚未离校的毕业生同样适用。在我校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毕业生、留学生及非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参照本暂行规定实施。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