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科技大学学生请销假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7-05-30 点击数: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学生工作管理规范,增强学生自律意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办法》、《青岛科技大学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青岛科技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无法按时参加正常教学活动或者集体活动的全日制本专科生。

二、请假分类

请假分为病假、事假和公假三种。

病假:学生本人因身体健康原因而提出的请假。

事假:学生本人因个人或家庭的重大事件而提出的请假。

公假:因参加国家、省、市及学校开展的重大活动,并经学生工作部(处)证实而提出的请假。

三、准假权限

1.一周以内(含一周)的请假,由学院(部)学生辅导员审批。

2.一周以上的请假,由学院(部)分管学生工作书记审核后,报院长(主任)审批。

3.所有学生请假期限一律不得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超过的应按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4.学生一律在校住宿。家庭所在地在学校驻地,周末回家住宿者,于一周课时和集体活动完毕后方可离校,星期日熄灯前必须返校;家庭所在地不在本市的学生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

5.考试期间学生原则上不能请假,如遇特殊原因(如病假等)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向本学院(部)申请缓考,经学院(部)院长(主任)签署意见后,由教务处审批办理缓考手续。

6.外出学习、实习、劳动、军训等请假,在一周以内(含一周)的,由带队主管教师审批;一周以上的,由带队教师将情况上报学院(部)分管教学院长(主任)审核后,报院长(主任)审批。

四、请销假程序

1.凡是请假学生须持有关证明到学院(部)学生工作办公室填写《青岛科技大学学生请假条》,一式2份。因病请假,必须提供校医院或者公立医院证明;因事请假,必须提供家长或相关单位的证明;因公请假,必须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

2.按照准假权限不同,请假人需持请假条,分别由辅导员、主管教师、分管学生工作书记、分管教学院长(主任)、院长(主任)、教务处等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离校。

3.请假期间,由班长持请假人假条向任课教师告假。

4.请假期满后,请假人需到学院(部)学生工作办公室销假或办理续假手续。

5.逾期不能销假的学生,必须提前履行续假手续,续假手续同请假手续。

五、请销假要求

1.无论请假时间长短,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2.学生请假、续假手续材料由学生所在学院(部)保存备查。

3.学生在请假期间必须保持与所在学院(部)的联系。

4.除紧急情况外,请销假手续要亲自办理,不得捎假。由于紧急情况需要请假而不能亲自办理请假手续者,学生必须通过电话等方式,先征得辅导员同意,由班长代办请假手续。凡事先没有办理请假手续,事后一律不予补开请假条。

5.学生请假期间如与休息日或节假日相连,请假天数应连续计算。

六、其它

1.学生请假理由必须真实,严禁弄虚作假,编造理由,对有此类行为者,一经查实,要责令其做公开检查,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2.对于不按要求履行请假手续的一律视为违纪,依据《青岛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学生无故旷课期间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3.本制度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请销假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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