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青岛科技大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第2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自2005年9月1日执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青岛科技大学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须持我校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前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学生复查合格,经过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须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并出据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持本人学生证及学费交清证明按规定时间到所在学院(部)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节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业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考查课程的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记分
学生按照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的规定,修完某一门课程,考核成绩达到60分(含60分)以上,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根据考核成绩,可以获得相应的学分绩。补考和重修后,考试成绩均按实际考试成绩记载;补考成绩在及格及以上的绩点系数为1.0,重修成绩在及格及以上的绩点系数计算按照“绩点系数=(课程成绩-50)/10”的公式进行计算,但最高绩点系数为2.5。
第十一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违纪、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记以“旷考”或“违纪”、“作弊”等字样。考试违纪或作弊者,予以纪律处分,并记入本人档案;旷考或违纪、作弊的课程,应予以重修。
第十二条 分设在两个学期或两个学期以上的一门课程,每学期各作为一门独立课程进行考核,评定成绩,取得学分。
第十三条 除思想政治理论课、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体育、军事等实践性较强的环节外,学生可以申请免修专业人才培养计划中的其它课程。
第十四条 在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作业累计超过三分之一不交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该课程予以重修。
第十五条 实行学分制后,原则上不允许缓考。如果学生因病(出据校医院证明)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向本学院(部)申请缓考,经学院(部)院长(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参加下一届相应课程考试,其成绩按实际考核成绩计算。缓考学生原则上不允许参加补考或重修,如确实需要申请参加补考或重修,视其缓考申请无效,按期末考试为“零分”记,并办理补考或重修手续,其成绩按照补考或重修成绩计算。否则,按旷考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每学期必修课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均可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可予以重修,参加重修考试。选修课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可以重修或改选其它同一类别课程;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重修者(达到学籍处理者除外),可参加毕业前最后一次补考。
第十七条 有实验的课程考核:实验独立设课的,按规定进行考核;实验没有独立设课的,实验部分考核的成绩及格者,方可参加理论部分的考核,成绩按学时比例统计记载。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修读双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 (学分)由我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三节 学制、编班与分流
第十九条 普通本科专业学制为四 (或五) 年,专科升本科专业学制为二(或三)年,专科专业一般为三年。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其学制两年。
第二十条 实行学分制,学生仍按专业、年级编班,学生修完本学年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且成绩及格,取得应有的学分,方可编入高一年级。
第二十一条 学习有困难的学生或毕业前仍有部分课程经重修考试后不及格,又没有达到退学条件者,可以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经个人申请,学院(部)同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可以编入低一年级学习。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服从国家需要,按录取的专业进行学习,原则上不得转专业或转学。个别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报校务会批准后,可允许转专业或转学:
(一)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种专长,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部)推荐,转入学院(部)考核,证实转入该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我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学校因专业调整或停办,休学期满的复学学生、保留一年入学资格的新生,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5、跨学科转专业原则上应编入低年级学习。
(二)转学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转专业:
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由学生所在学院推荐,拟转入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2、转学
申请转入其他院校的学生和其他院校申请转入我校的学生,须经双方院校同意后,报有关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3、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应予退学的;
4、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我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七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九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持有关材料(休学证明、个人申请),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出据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3、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节 教育、考勤与纪律
第三十条 教育
1、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2、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
3、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4、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丈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三十一条 考勤与纪律
1、学生要按时参加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育教学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事教育等均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逾期者,按旷课处理。
学生请假期满,返校后需销假,否则以旷课处理。
2、学生旷课时间的计算,按下列规定办理:
上课旷课一天,旷课学时按实际授课时间计算;实践教学、团学活动、新生入学周和学生开学注册旷课一天,按旷课6学时计算。
3、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按照《青岛科技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处理。
第七节 退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经补考后的必修课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15(≥15)学分者;
2、必修课经补考后的不及格课程连同当学期不及格的选修课累计达到20(≥20)学分者;
3、 本专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超过其学制两年者;
4、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5、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6、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7、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8、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三条 退学学生由学院(部)提出,教务处审核,报校长批准。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四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1、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退学学生办理退学手续后,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其学习年限(至少学满一年)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退学时间按照学校有关文件下发之日起计算。
3、开除学籍和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五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三十六条 按照第三十二条第1、2款规定退学的学生可申请试读:
1、在非毕业学期,根据第三十二条第1、2款退学的学生,经个人申请,学院(部)同意,教务处审核,经校长批准,第一次可申请跟班试读;第二次则编入低一年级试读学习。第三次则取消试读资格。在毕业学年,根据第三十二条第1、2款退学的学生,则编入低一年级试读学习。
2、试读期满,所修课程成绩合格,可恢复其学籍。
第八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个方面。要对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作出评语。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
第三十八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修满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必修课、选修课及有关环节的全部学分。取得的学分总数达到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学士学位授予标准,按《青岛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办理。
学生提前取得规定的各课程学分者,在每年的3月份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部)审定,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允许提前做毕业设计(论文),提前毕业。
学生因各种原因需要延期毕业者,在每年的3月份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部)院长(主任)审定,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允许延期做毕业设计(论文),延期毕业。
第三十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
1、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指取得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籍,在与外方学校有学分互认协议合作项目学习的学生,其在校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八年。
2、经过国内和国外两个阶段的课程学习的学生,在取得了合作学校的毕业、学位资格后,可申请我校的毕业、学位资格;通过在国内阶段的课程学习,完成我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教学、实践环节,获得相应学分,可申请我校的毕业、学位资格。
3、申请我校的毕业、学位资格,应符合《青岛科技大学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青岛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1、毕业时,学生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达到退学条件者除外),作结业处理。
2、毕业学期的课程、毕业设计(论文)等不及格,作结业处理。
3、结业学生在毕业后两年内,由本人向学校申请,允许参加有关课程的进修学习和考核,经考核及补做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否则,作永久结业处理。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一条 学生毕业前要严格进行毕业资格审查,由学院(部)填写毕业资格审查表,汇总到教务处,报主管校长批准。学校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毕业和结业的学生均应按学校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十三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
第四十五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对接受高等职业教育学生、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