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

作者: 时间:2017-05-30 点击数:

为进一步优化本专科教学管理工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本着严格管理,服务学生的原则,根据《青岛科技大学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青岛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青岛科技大学学生选(免、重)修课的实施办法》和《青岛科技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总则》等文件的有关要求,对本专科生学籍管理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选课、重修、选修课补考要求

1 本科生毕业学期不安排学生选课和重修。毕业学期确需要选课和重修者,应降级学习,推迟一年毕业。专科生除修读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教学环节外,毕业学期不再安排重修;

2 非毕业学期,允许重修,原则上每学期重修不得超过3门次;

3 选修课原则上不安排补考,可以重修或改选其他同类课程。第七学期选修课不及格(成绩≥40分)者,允许第八学期初补考一次,但不允许参加改选、重修和毕业前最后一次补考。

二、学生进入毕业设计环节要求

1 学生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的学习、取得相应学分,并经审核后可进入毕业设计环节;

2 相应学分指:除毕业设计(论文)外,选修环节全部完成,必修环节不及格学分合计<15 学分,这些必修环节只能参加毕业前最后一次补考,不能在毕业学期选课或重修;

3 符合条件的学生由学院审批,报教务处备案。

4 不符合条件者,做退学试读,安排在下一年级学习,推迟一年毕业,原则上不允许进入毕业设计(论文)环节。确需进入毕业设计(论文)环节者,经个人申请,学院审核,做结业处理。不允许参加当年毕业答辩,只能在下一年返校参加答辩(专科生毕业环节当年不考核);不允许参加选课和重修;允许在毕业前最后一次补考中参加不及格学分合计<15 学分的必修环节考试;不符合条件者未提出申请,或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毕业设计(论文)环节者,取消答辩资格和成绩;

5 因学籍处理做跟班结业处理的学生,其毕业环节参照上述第4条做结业处理的办法;

6 允许进入毕业环节的,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环节(如补考、答辩等)后,仍有不及格情况,做结业处理,不再允许推迟毕业;

7 申请和审核时间:每年3月份。

三、学业预警和毕业审核时间要求

1 学院在第五、七学期初应对学生做好学业预警。对学生所修课程学分进行分析,对可能造成学生不能毕业情况提前预判,对存在问题的学生积极寻求对策,指导学生合理选课,为学生获得毕业所需学分提供制度保障;

2 毕业成绩审核分为:

⑴ 3月份进入毕业环节时,对参加毕业环节资格进行审核。筛选出可参加毕业前最后一次补考人员名单和课程情况,以及需要推迟毕业和做结业处理的初步名单;

⑵ 5月份完成毕业前最后一次补考后,要求学生除论文外所有课程审核完成。之后发生的课程情况不再统计入本年度,计入下一年度;

⑶ 6月份毕业答辩完成并上报成绩后,所有教学环节结束,此时毕结业结论为最终结果。之后安排的答辩及所取得的成绩,计入下一年度。

四、提前毕(结)业要求

1 四年制本科生在校学习年限不得少于三年,二、三年制的学生不允许提前毕业;

2 申请提前毕业者,应在每年3月份提出。申请提前毕业应达到的规定学分指:除毕业设计(论文)外,已获得其它所有教学环节学分;

3 已做学籍处理的留(降)级学生,尚未取得全部学分,如需提前结业,应具有完成全部教学环节的学习经历,经个人提出申请,做结业处理。对正在学习的课程应予以退选、停止重修。允许进入毕业环节,但不允许参加当年毕业答辩,可在次年6月返校参加答辩。允许参加不及格学分合计<15 学分必修环节毕业前最后一次补考。

五、推迟毕业要求

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推迟毕业:

⑴ 个人有困难,申请推迟毕业者;

⑵ 必修课学分合计≥15学分不及格者;

⑶ 选修课未修满学分者;

⑷ 需要在毕业学期选课或重修者。

2 推迟毕业者不允许参加毕业环节;

3 推迟毕业者安排在下一年级相应专业班级学习,但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学制规定年限;

4 符合推迟毕业条件者,如申请进入毕业环节,做结业处理。不允许参加当年毕业答辩,只能在下一年返校参加答辩;不允许参加选课和重修;允许在毕业前最后一次补考中参加不及格学分合计<15 学分的必修环节考试;

5 推迟毕业申请和审核安排在每年3月份进行。

六、毕业前最后一次补考要求

1 毕业前最后一次补考只允许经审核进入毕业环节者参加;

2 每人参加毕业前最后一次补考的必修环节不允许超过15学分,选修环节不安排毕业前最后一次补考;

3 毕业前最后一次补考为所有进入毕业环节者毕业前唯一一次考试,有关单位不允许再安排其它任何形式的考试;

4 每年4月下旬开始,5月初完成。5月15日为考试截止点,5月20日为成绩截止点。

七、关于完善学士学位评定程序的要求

1 学院需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负责审查本学院本专科学生的毕业和学位授予资格;

2 答辩完成后,学院教学人员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毕业和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工作,并将结果报分委员会审议;

3 毕业和学位授予资格经分委员会审议、分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可报学校教务处;

4 教务处汇总各分委员会数据并审核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5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主任签字同意,由教务处发放证书。

八、本规定适用于本专科生,解释权归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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