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追加2010年秋季学期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预算的通知》(财教〔2010〕323号)和《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6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建档立卡农村家庭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字[2016]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分为三档,1档2000元,2档3000元,3档4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勤奋学习,积极上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资助对象与名额分配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中的一项。
第六条 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学校本专科学生人数分配,各学院国家助学金的名额由学校根据各学院本专科学生人数分配。
第四章 评 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工作一般在9-11月份进行,具体评审时间以当年省教育厅通知的时间为准。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实行“三级评审,两级公示”制度。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的评审工作。各班级学生资助工作评议小组具体负责本班的民主评议工作。国家助学金候选人产生后,应在学院、学校两个层次和范围内组织公示。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评议小组提出申请。
(二)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将通过评议的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
(三)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等额确定本学院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
(四)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将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不得涉及学生和学生家庭隐私。公示期满,将公示无异议的受助学生名单备案表和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报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学校当年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研究通过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学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校按照相关要求,将国家助学金直接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中。
十一条 学院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学院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文件《青岛科技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青科大字[2008]182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规定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实施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