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调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积极性,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和成才欲望,形成良好的政策导向,为大学生成长成才创造良好的环境,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各类学生。
二 处分撤销的条件
第三条 因违纪(考试违纪或者累计受处分2次除外)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
第四条 学生自受到处分之日起满一年后,认真改正所犯错误,品行表现良好,学习情况良好,宿舍秩序良好,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获得校级(含校级)以上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的。
2.在科技、文体等竞赛中为学校赢得荣誉,获得学校一等奖、省市级二等奖、国家级优秀奖及以上的。
3.为维护学校和社会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
4.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在社会公益组织、团体中积极进行义工活动,按照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不同等级分别累计30小时、50小时、70小时。义工活动需经学生工作处认定。
5.科研成果突出,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文章2篇(含2篇)以上,或以第一作者申请专利2项(含2项)以上者。
6.其他经学校认定达到撤销处分条件的。
二 处分撤销的程序
第五条 学校将在每年4月10-20日、6月10-20日、10月10-20日、12月10-20日集中受理学生的撤销处分申请。
第六条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青岛科技大学撤销学生纪律处分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学院(部)根据违纪学生的实际表现提出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学生工作处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第八条 学生工作处将《青岛科技大学撤销学生纪律处分审批表》存档。审批符合处分撤销条件,批准撤销纪律处分的,将原处分材料从其档案中撤出。
三 附 则
第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管理规定同时废止。